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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犯强制治疗 回溯2006年6月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1-05-27   浏览次数:30
性侵再犯事件频传,为强化对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护管束监控,行政院会昨天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,凡是经鉴定评估有再犯危险者,得

性侵再犯事件频传,为强化对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保护管束监控,行政院会昨天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,凡是经鉴定评估有再犯危险者,得声请法院裁定强制治疗,且回溯至二○○六年六月卅日以前的性侵害加害人皆是规范对象。

现行法令对于二○○六年六月卅日前犯下性侵罪者,并没有刑后强制治疗的规定。今年三月云林发生国二女生遭刚出狱的性侵累犯性侵杀害,就因为加害人无法适用性侵刑后强制治疗,而引发社会哗然。

内政部今年初提出性防法修正案时,曾有意对不适用刑后强制治疗、但有高再犯风险的性侵加害人,援引美国「梅根法案」精神,由法官裁量,适时公告他们的姓名、照片及判决要旨。但行政院会昨天剔除内政部的构想。内政部表示,既已修法将刑后强制治疗溯及既往,就没有公告姓名的必要。

草案修正后,未来性侵害犯罪责任通报人员明定为移民业务人员,同时也修正媒体报导或记载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信息规范及罚则。

这次修法也扩大对缓刑、假释性侵加害人的监控,电子监控时间不再仅限于夜间,只要加害人有再犯之虞,夜晚以外的时间也可对加害人施以电子监控,命其不得外出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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